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陳新之 相對人 廖宗弈廖仁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者,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諸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413號著有判例。就假扣押或假處分事件之訴訟終結而言,於假扣押或假處分所提供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處分或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待假處分或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已撤回,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645號、86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判)。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85年度裁全一字第2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85年度存字第26
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是該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為此,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5年度存字第268號擔保提存卷宗、85年度全字第197號假扣押卷宗、
100年度司聲字第1432號行使權利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訴訟業經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而終結。又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3
2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