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74號聲請人 許美麗 相對人 賴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賴建成(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許美麗(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因腦病變合併癲癇症,已至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 賴建宏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宣告,亦為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有腦病變合併癲癇症,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惟本院於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林俊媛 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相對人對於本院詢問之問題大致可正確回答,並斟酌前開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為器質性精神病,記憶力:尚可說出自己姓名、年齡、生日;定向力:可以說出家人姓名、可以說出自己住所、現在時間及鑑定地點;計算力:無法回答1000位數計算題;判斷能力:思考流暢度差,思考內容貧乏,對於問題的回應貧乏,沒辦法更深入或廣泛的思考與評估,基於受鑑定人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其回復可能性極低,不具完全管理自己財產之能力,但障礙尚不達監護宣告程度,障礙程度可為輔助宣告等情,有該院成年監護宣告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是堪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相對人仍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四、次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母,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本院認由聲請人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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