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國
蘇美鳳共同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101年度偵字第1119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王進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蘇美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事實
一、王進國、蘇美鳳係夫妻。蘇美鳳前於民國8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於84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王進國、蘇美鳳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及賭博之犯意聯絡,自100年5月中旬起,提供臺南市○○區○○路○○○巷○○弄30之1號,設置六合彩及地下大樂透賭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香港特區政府於每星期2、4、6開獎之六合彩賭博,及地下大樂透賭博。六合彩賭博部分,係以「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台號」、「特尾」等方式供賭客簽賭,賭客依喜好簽選號碼下注,約定每簽1支「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台號」、「特尾」,賭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4、62、60、78、80、78元,以核對香港六合彩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上開組合號碼者,每簽中1支,分別可得5700、57000、75萬元、3600元及倍數不等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王進國、蘇美鳳所有,藉以牟利。地下大樂透部分,約定每簽1支「二星」、「三星」、「四星」,賭金分別為74、62、60元,以核對大樂透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上開組合號碼者,每簽中1支,分別可得5700元、57000元、75萬元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王進國、蘇美鳳所有,藉以牟利。王進國、蘇美鳳就賭客之簽賭內容,視數量、金額大小,將部分轉而向上游組頭簽賭,就此部分王進國、蘇美鳳可從中賺取價差,以此營利。王進國、蘇美鳳自100年5月間起,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酬勞,僱請與王進國、蘇美鳳有共同犯意聯絡之 蘇淑娟蕭桂容蘇芳玉王聖棻王嘉偉廖麗雲張周霓 、李 鄭美華廖千惠蘇炫宇趙宗敏王湫甄陳正輝蘇軒生陳寶鳳李純芳王麗婷 (蘇淑娟等17人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各自處理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務,以此方式協助王進國、蘇美鳳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地下大樂透賭博。迄於101年1月3日晚上19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王進國、蘇美鳳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41臺、簽賭單747張、電話2台、錄音機2台、計算機25台、行動電話2支、電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1台、監視螢幕2台、監視器鏡頭2個、存簿11本、現金17萬5600元、白板3張、賭博用印章1包、標籤紙1包、速查表1本、傳真紙6箱、電話簿4本、筆記本2本、帳簿2本、錄音帶18捲、牌支價目表7本、聯絡簿8本,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隊(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臺南市政府警察佳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王進國、蘇美鳳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進國、蘇美鳳2人均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蘇淑娟、蕭桂容、蘇芳玉、王聖棻、王嘉偉、廖麗雲、張周霓、李鄭美華、廖千惠、蘇炫宇、趙宗敏、王湫甄、陳正輝、蘇軒生、陳寶鳳、李純芳、王麗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相片、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扣案足資佐證,堪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進國、蘇美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及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王進國、蘇美鳳與同案被告蘇淑娟、蕭桂容、蘇芳玉、
王聖棻、王嘉偉、廖麗雲、張周霓、李鄭美華、廖千惠、蘇炫宇、趙宗敏、王湫甄、陳正輝、蘇軒生、陳寶鳳、李純芳、王麗婷間,就上開意圖營利提供場所供人聚眾賭博,並與他人對賭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㈢次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
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王進國、蘇美鳳共同於100年5月中旬起至101年1月3日經警查獲時止,在上揭處所多次反覆持續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各論以一罪。起訴意旨認係成立接續犯,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㈣被告王進國、蘇美鳳2人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罪間,均係基於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蘇美鳳前於83年間,即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於84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王進國則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素行 尚稱良好,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2人為夫妻關係,為謀取一己私利,竟無視國家法律禁止賭博之禁令,共同經營六合彩,助長賭博投機,對社會風氣造成之危害不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對本案賭博犯行之操控參與程度,渠等均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尚須撫養父親及子女,及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又查被告王進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被告蘇美鳳前受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為警查獲後即坦承犯行,表示悔意,足認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分別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另本院認為被告2人之行為,如僅予宣告緩刑,尚不足以達成記取教訓之目的,斟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王進國、蘇美鳳應分別向公庫支付50萬元、40萬元,以促其知所警惕,以免再犯。
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屬被告王進國、蘇美鳳所有,其
中編號1至21其供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一編號22係本案賭博犯行所得之物,亦據被告王進國、蘇美鳳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4、41反面頁),爰分別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品名│數量│├──┼────────────────┼──────────┤│1│傳真機│肆拾壹臺│├──┼────────────────┼──────────┤│2│簽賭單│柒佰肆拾柒張│├──┼────────────────┼──────────┤│3│市內電話機│貳臺│├──┼────────────────┼──────────┤│4│錄音機│貳臺│├──┼────────────────┼──────────┤│5│計算機│貳拾伍臺│├──┼────────────────┼──────────┤│6│行動電話│貳支│├──┼────────────────┼──────────┤│7│電腦(含主機及電腦螢幕)│壹臺│├──┼────────────────┼──────────┤│8│監視螢幕│貳臺│├──┼────────────────┼──────────┤│9│監視器鏡頭│貳個│├──┼────────────────┼──────────┤│10│存簿│拾壹本│├──┼────────────────┼──────────┤│11│白板│叁張│├──┼────────────────┼──────────┤│12│賭博用印章│壹批│├──┼────────────────┼──────────┤│13│標籤紙│壹包│├──┼────────────────┼──────────┤│14│速查表│壹本│├──┼────────────────┼──────────┤│15│傳真紙│陸箱│├──┼────────────────┼──────────┤│16│電話簿│肆本│├──┼────────────────┼──────────┤│17│筆記本│貳本│├──┼────────────────┼──────────┤│18│帳簿│貳本│├──┼────────────────┼──────────┤│19│錄音帶│拾捌捲│├──┼────────────────┼──────────┤│20│牌支價目表│柒本│├──┼────────────────┼──────────┤│21│聯絡簿│捌本│├──┼────────────────┼──────────┤│22│現金│新臺幣拾柒萬伍仟 陸佰 ││││元│└──┴────────────────┴──────────┘附表二┌──┬────┬───────┬──────┬──────────┐│編號│姓名│開始參與時間│薪資(每期)│參與處理之事務內容│├──┼────┼───────┼──────┼──────────┤│1│蘇淑娟│100年5月間│500元│計算六合彩「四星」之││││││下注牌支數量│├──┼────┼───────┼──────┼──────────┤│2│蕭桂容│100年6、7月間│3000元│接聽賭客簽注電話,計││││││算簽注單之號碼、數量││││││、種類│├──┼────┼───────┼──────┼──────────┤│3│蘇芳玉│100年6、7月間│500元│接聽賭客簽注電話,記││││││錄在紙上交給蘇美鳳│├──┼────┼───────┼──────┼──────────┤│4│王聖棻│100年5月間│500元│傳真簽單給上游組頭│├──┼────┼───────┼──────┼──────────┤│5│王嘉偉│100年5月間│500元│傳真簽單給上游組頭│├──┼────┼───────┼──────┼──────────┤│6│廖麗雲│100年11月間│500元│整理傳真簽單│├──┼────┼───────┼──────┼──────────┤│7│張周霓│100年6、7月間│500元│傳真簽單給上游組頭│├──┼────┼───────┼──────┼──────────┤│8│李鄭美華│100年10月中旬│500元│整理傳真簽單│├──┼────┼───────┼──────┼──────────┤│9│廖千惠│100年5月間│500元│收傳真簽單│├──┼────┼───────┼──────┼──────────┤│10│蘇炫宇│100年5月間│500元│傳真簽單給上游組頭│├──┼────┼───────┼──────┼──────────┤│11│趙宗敏│100年11月間│500元│傳真簽單給上游組頭│├──┼────┼───────┼──────┼──────────┤│12│王湫甄│100年5月間│月薪3萬元│收傳真簽單│├──┼────┼───────┼──────┼──────────┤│13│陳正輝│100年5月間│500元│收簽單傳真及計算簽賭││││││號碼、數量、種類│├──┼────┼───────┼──────┼──────────┤│14│蘇軒生│100年6、7月│3000元│收傳真簽單及計算簽賭││││││號碼、數量、種類│├──┼────┼───────┼──────┼──────────┤│15│陳寶鳳│100年5月間│500至1200元│接收傳真簽單、對獎│├──┼────┼───────┼──────┼──────────┤│16│李純芳│100年12月中旬│500元│傳真簽單給上游組頭│├──┼────┼───────┼──────┼──────────┤│17│王麗婷│100年5月間│1500元│傳真簽單給上游組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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