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5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孫文羣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101年4月18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T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孫文羣(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貨車,於民國101年4月17日22時08分許,行經臺南市○○路○段與頂美2街路口處,因疑似有酒後駕車之行為,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攔停,並欲對異議人進行呼氣酒精濃度之測試檢定,異議人雖經警多次勸導,均不配合而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警員遂以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製單舉發,嗣經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原處分漏載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異議人自始至終均表明接受酒測之意願,警方僅因溝通如何至派出所之方式即遽認異議人拒絕酒測,不顧異議人用沙啞聲音高喊願意配合酒測,實有濫權告發之嫌,更難服人;㈡警方雖表示跟監多時,惟以異議人離開餐廳到停靠路邊撥打電話之時間,僅約耗時二分鐘,何來跟監多時之說,又警方以路邊攔查之方式執勤,不免有故入人罪之嫌;㈢員警執行各項取締勤務,依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稱警政署)相關規定,應有錄音錄影存證,並負舉證之責任,異議人上開事實緣由,警方有舉證之義務,另依刑事訴訟證據法則,倘有懷疑,亦應作對異議人有利之認定。因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條、第67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由上開條文可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處罰較測試後超過規定標準者,更為嚴厲,立法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又依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第2項之執行要領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警察應請其配合實施測試檢定,並向其說明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程序,倘該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運用技巧溝通、勸導或警告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60,000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因此,警員執行攔檢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時,應盡告知義務,使駕駛人充分知悉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法律效果,遠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嚴厲,進而勸導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四、經查:㈠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貨車,於上揭
時地,因疑似有酒後駕車之行為,經舉發機關警員攔查並欲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惟異議人因有不配合而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行為,警員遂予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裁處如上述內容之裁罰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4月17日南市警交大字第ST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101年4月18日嘉監南字第裁74-ST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經本院勘驗本件舉發過程之採證錄影光碟,於開啟並播放⒈檔案名稱為「SDC10225」之錄影內容,顯示:
「員警向前盤查停放於路邊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①畫面時間00分27秒:員警要求異議人出示證件並詢問其是否喝酒,異議人未配合出示。
②畫面時間01分11秒:員警告知異議人現在時間為民國101年4月17日21時32分,並再次詢問異議人是否有證件。
③畫面時間01分36秒:員警要求異議人下車並開啟車門。
④畫面時間02分53秒:異議人請求員警接聽電話,並交付駕照予員警。
⑤畫面時間05分20秒:異議人要求坐警車回警局進行酒測,
員警告知異議人須由其他員警駕駛異議人之自小客車回分隊進行酒測,雙方對此部分開始爭執。
⑥畫面時間07分04秒:員警告知若不配合即在現場進行酒測
,超過時間就開立拒絕酒測,並告知拒絕酒測罰則為6萬元、扣車及吊銷駕照3年。
⑦畫面時間07分19秒:異議人繼續要求坐警車回警局進行酒測與員警爭執。
⑧畫面時間12分29秒:異議人稱為議員跑攤喝不到一瓶啤酒,並要求員警不要對其進行酒測。
⑨畫面時間12分50秒:員警持續要求異議人酒測,若不酒測即開立拒測。
⑩畫面時間18分40秒:異議人稱其車輛停放於路邊,員警盤查擅自開啟車門部分,與員警爭執。
⑪畫面時間20分54秒:員警告知異議人現在為民國101年4月17日21時52分,並詢問是否願意進行酒測。
⑫畫面時間21分22秒:異議人稱其停在路邊,遭員警開啟車門,找其麻煩等語。
⑬畫面時間21分42秒:員警繼續詢問異議人是否願意進行酒測。
⑭畫面時間21分42秒:異議人要求調閱其駕駛車輛之影片。
⑮畫面時間23分42秒:員警再次詢問異議人是否願意進行酒
測,異議人未表示願意進行酒測,員警告知要直接開立拒絕酒測,時間為民國101年4月17日21時55分。
⑯畫面時間24分12秒:異議人稱其未拒絕酒測等語,並同意由員警駕駛其自小客車至警局進行酒測。
⑰畫面時間25分23秒:異議人要求先清點其車輛上所有物品,再前往警局酒測,遭員警要求當場進行酒測。
⑱畫面時間26分35秒:員警要求異議人至警車後方進行酒測
,此時異議人走至其所有車輛前方要求員警過去,隨後要求員警駕駛其自小客車至警局酒測。
⑲畫面時間31分55秒:員警持續要求異議人下車進行酒測。
⑳畫面時間32分45秒:員警再次詢問異議人是否願意進行酒測,異議人稱要到警局酒測。
㉑畫面時間34分33秒:員警告知異議人對其開立拒絕酒測罰單。
㉒畫面時間42分53秒:員警持舉發通知單要求異議人簽名,此時異議人稱其願意配合酒測。
⒉檔案名稱:「VIDEO0012」之錄影內容,顯示:①畫面開始:異議人持手機錄影稱其願意配合酒測,員警不給予酒測。
②畫面時間00分26秒:員警告知其已超過時間,直接對其開
立拒絕酒測。」等情,有採證光碟及本院101年8月14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
㈢依上開勘驗結果,於檔案名稱「SDC10225」錄影畫面①員警
要求異議人出示證件並詢問其是否喝酒,而異議人未配合出示,至畫面⑥員警『第一次』告知異議人若不配合即在現場進行酒測,超過時間就開立拒絕酒測,並告知拒絕酒測罰則為6萬元、扣車及吊銷駕照3年為止,時間已過7分4秒;至畫面⑧異議人稱為議員跑攤喝不到一瓶啤酒,並要求員警不要對其進行酒測;至畫面⑨員警持續『第二次』要求異議人酒測,告知若不酒測即開立拒測為止,時間已過12分50秒;至畫面⑪員警告知異議人現在為民國101年4月17日21時52分,並『第三次』詢問是否願意進行酒測;至畫面⑬員警『第四次』詢問異議人是否願意進行酒測;至畫面⑮員警『第五次』詢問異議人是否願意進行酒測,異議人未表示願意進行酒測,員警告知要直接開立拒絕酒測,時間為民國101年4月17日21時55分;至畫面⑳畫面時間員警『第六次』詢問異議人是否願意進行酒測為止,時間已過32分45秒,異議人則稱要到警局酒測;至畫面㉑員警告知異議人對其開立拒絕酒測罰單,時間已過32分45秒;至畫面㉒員警持舉發通知單要求異議人簽名,時間已過42分53秒。是依上開內容,本件異議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事實,堪可認定。
㈣而依警方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注意事項(一)關於『操作
酒精測器應注意事項』第3項明定: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並全程錄音(影)時,但於現場顯然無法實施檢測時,得向受試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檢測,如受測者拒絕,應予勸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35條第4項規定處罰;而除有法律規定之依據或其有客觀事實足以顯示其有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情節外,不得任意將受測者強制帶離。注意事項(四)明定: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應補充相關證據足可證明其有駕駛行為,始得依法舉發;如駕駛人係因發覺警察執行勤務,始行駛至路邊休息,仍應依規定實施檢測。此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1份在卷(參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足按,基此可見實施檢測,原則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例外始在勤務處所檢測,且例外時必須具有「於現場顯然無法實施檢測」之條件。本院經核,本件顯然並無任何「於現場顯然無法實施檢測」之情事存在,甚為明確;而由前開畫面③至畫面⑦內容顯示,亦可證明本件舉發員警並未同意異議人乘坐警車回警局進行酒測之要求。退而言之,縱認至畫面⑯時,異議人已同意由員警駕駛其自小客車至警局進行酒測,惟從畫面⑯到畫面㉒長達18分41秒時間裡,僅見異議人以「清點車上所有物品」等藉口拖延酒測時間,衡情顯難認為本件異議人上開不合理要求乃係在與員警「溝通」如何至派出所之方式,亦甚明確。又異議人聲明意旨自陳其駕車離開餐廳後停靠路邊撥打電話之情屬實,則舉發員警跟隨在後依法予以攔查,並依前述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注意事項規定對其實施檢測,核屬依正常程序之執勤,異議人執前開情詞置辯,並無足取。
㈤至異議人固提出其手機錄影檔為證,惟經本院勘驗檔案名稱為:MOV_0020」之錄影檔內容,見:「畫面時間00分03秒:
異議人稱員警欺壓一般善良百姓,並稱其配合酒測。畫面時間00分13秒:異議人稱警員編號14087警員明明要開異議人的車,經異議人告知車上有貴重物品要小心,員警稱其不負責保管後,異議人稱沒關係。畫面時間00分43秒:異議人稱警員編號14093警員私自打開車門停在路邊。畫面時間01分11秒:異議人聲稱其同意酒測,員警將其當一般現行犯處理。畫面時間01分29秒:員警歸還異議人證件,要求將車上貴重物品拿下來。畫面時間01分31秒:異議人稱如車上物品遺失警員負責,因為沒有規定可以扣車。畫面時間02分42秒:
異議人聲稱要配合酒測,員警不讓其酒測。畫面時間03分14秒:異議人詢問員警犯什麼罪,經員警告知拒絕酒測,異議人稱其配合酒測,員警告知已超過時間,給了40幾分鐘,且單子已經開了。畫面時間04分05秒:異議人不斷聲稱其願意配合酒測。畫面時間05分05秒:異議人復與員警爭執原先員警同意讓異議人回警局酒測,但因異議人稱其車上有貴重物品,員警即要求其當場酒測。畫面時間08分10秒:異議人詢問員警扣車條件是什麼,員警告知因異議人拒絕酒測依法處理。異議人繼續與員警爭執先前員警答應其回警局進行酒測,之後又要求於現場酒測。畫面時間09分22秒:異議人稱其願意配合現場酒測,員警告知已開立拒絕酒測罰單,異議人若不服可循救濟管道。畫面時間10分35秒:異議人要求現在進行酒測,員警告知已超過時間。畫面時間14分40秒:異議人稱其未喝醉,員警連酒測都不酒測,限制其權利等語。畫面時間15分43秒:員警不斷詢問異議人是否簽收舉發通知單。畫面時間15分48秒:異議人稱五名員警逼其簽拒絕酒測罰單,其明明就要配合酒測,員警就說不要。畫面時間18分22秒:異議人又稱其願意配合酒測員警不讓其酒測,員警告知其可循管道救濟。」,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經與前開檔案名稱「SDC10225」及「VIDEO0012」採證錄影畫面勾稽比對,足見異議人前揭手機錄影檔乃是在其拒絕酒測時間約過40分鐘,而經員警告知已依法舉發後,異議人始稱其願意配合酒測云云,自難採為有利於異議人之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拒絕接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之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漏載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