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宏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賴建宏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1.16│100.01.19│100.02.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25號│偵字第2325號│偵字第660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100年度豐簡字第1│100年度簡字第515││事實審││10號│10號│號││├────┼────────┼────────┼────────┤││判決│100.03.25│100.03.25│100.07.22│││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100年度豐簡字第1│100年度簡字第515││判決││0號│10號│號││││││││├────┼────────┼────────┼────────┤││判決│100.04.18│100.04.18│100.08.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966號(編│執字第4966號(編│執字第10860號│││號1-2曾定應執行│號1-2曾定應執行││││刑9月)│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