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4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許永裕
被   告  蕭沛恩
       許玲蘭
       蕭佰惠
       蕭佰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蕭佰惠、蕭佰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蕭國銓 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蕭沛恩、許玲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蕭佰惠、蕭佰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
國銓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蕭沛恩、許玲蘭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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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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