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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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玉小字第1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陳彧
被 告 潘祈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108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