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7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陳彧
被   告  張峻嘉張景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92年7月15
日起至民國92年8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92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元自民國93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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