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862號
原   告  許裕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富然 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許富然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