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8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8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林宣誼
被   告  林秀品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8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劉曉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9日0時38分許,駕
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
錦和路口時,因不依號誌指示行駛(闖紅燈)之過失,致碰
撞原告承保訴外人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牌照
號碼RBA-7231號自用小客車受損。關於車輛毀壞部分,原告
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00
0000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
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
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168129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
語,並提出出險查詢資料、行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發票、車損照片等
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
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
規定訴請被告給付1681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
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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