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桂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2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