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645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茂盛
被 告 李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
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