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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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645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茂盛
被   告  李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
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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