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羽彤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11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羽彤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羽彤犯後坦認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