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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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代表人 李秋嫺 (校長)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裕雄 間解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審判長法官洪慕芳
法官周泰德
法官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