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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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66號
原 告 陳鵬戎
被 告 得意家族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滄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止妨害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請求防止妨害所有權等事件而未依民事訴訟法
規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以109
年度中簡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
判費15,125元,又前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26日分別送達兩造
,兩造均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