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52號
上訴人 周貞伶
被上訴人 林展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852號塗銷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