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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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與被上訴人 曾金池 間、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542萬1,2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