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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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庭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庭睿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沒收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又犯毀損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吳庭睿(綽號 小胖 )與 黃冠傑 (綽號 阿凸 ,另案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4號審結)均明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及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6月底某日,由黃冠傑提供製毒器具,並承租彰化縣○○市○○路00巷○○○○○號碼三合院(下稱湖水路三合院)作為製毒場所,復將湖水路三合院鑰匙及遙控器交付予吳庭睿保管使用,由吳庭睿載運製毒之原料、副料及部分器具至上開湖水路三合院,黃冠傑透過網路搜尋製毒方式,製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嗣因吳庭睿於黃冠傑為警查獲前已先行供述本案情節,警方於109年10月31日下午5時43分許,在上開湖水路三合院外,查獲黃冠傑,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等物。
二、吳庭睿基於毀損犯意,於109年12月初某日,在高雄市租屋處,將黃冠傑交由其所保管之上開湖水路三合院鑰匙及遙控器,予以丟棄未返還黃冠傑,而毀棄黃冠傑之物,足以生損害於黃冠傑。
三、案經黃冠傑告訴、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澎湖查緝隊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而移送本院。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下列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列之傳聞例外規定,本得作為證據外,被告吳庭睿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68頁),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就上開證據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當事人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案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吳庭睿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黃冠傑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證述之主要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平面圖、現場查獲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自願搜索同意書、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監視器翻拍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截圖與爆炸後周遭環境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1月24日刑紋字第1098023851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0年1月27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00004313號函及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等在卷可參,並有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可佐,而附表一所示扣案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或其他非毒品之化學成分等情,有附表二所示鑑定報告、鑑驗書可憑,足認被告之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已呈淡黃色晶體外觀之成品,
編號19、21所示塑膠盤內之殘渣,編號30、49-1、56、59-2、80、81、82-1、90-1、94等所示不明液體,經送請鑑定結果,均檢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有附表二所示鑑定書可佐,可見被告製造行為,已利用原料、設備經由化學作用,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止之第三級毒品,被告製造第三級毒品行為已達既遂之程度。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被告製造第三級毒品完成後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度淨重5公克以上,為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9年9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止,於湖水路三合院製造上開第三級毒品,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就各階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與黃冠傑就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因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係於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嫌疑前,主動前往行政院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澎湖查緝隊申告犯罪事實,有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他卷第35至43頁),是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㈢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
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被告供出其所涉案件查獲毒品之來源,以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杜絕毒品氾濫。所指「供出來源」,舉凡提供於該毒品流通過程之各階段中,涉嫌毒品供給之相關嫌犯具體資訊,而有助益於落實毒品查緝,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遏止毒品氾濫者,應皆屬之。所謂「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當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循被告所提供之毒品來源具體資料,而查獲於該毒品流通過程各階段中供給毒品之相關嫌犯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54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在檢警於109年10月31日查獲黃冠傑在湖水路三合院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於109年10月23日向警方供稱共犯「 凸哥 」(即黃冠傑)及綽號「 陳哥 」等人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他卷第35至41頁),足見於109年10月23日被告供出共犯之前,偵查機關並不知黃冠傑為本件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共犯,是被告所為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共犯之規定,應依法遞減其刑。至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均在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之事證,以有效追訴其他共犯,若同時符合上述二法減免其刑之規定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並無併行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44號判決參照),是被告無再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漠視政府制定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與黃冠傑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主觀惡性相對於欲對外販售以求牟利者而言,仍屬較輕,復衡酌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場所範圍、製造過程使用之原料、成品之數量,以及製造過程可能產生之毒氣或有害物質影響周遭環境,且被告參與分工之程度,自承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工作、收入、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毀損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於107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處
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外並無其他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觸犯刑章,其主觀惡性及犯罪情節均非至鉅,已如前述,且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正視己非,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尚無逕對其施以自由刑之必要,故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1、12、15、17至19、2
1、30、44、46、49-1、56、59-2、67、68、80、81、82-1、85、90-1、93、94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毒品前驅原料等。且上開物品及其包裝容器均難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析離,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㈡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
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等物,除上開㈠所示毒品應予沒收部分及後述㈢所示與本案無關部分之外,其餘物品均為被告製造第三級毒品過程所用之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8、69、70、72、75至77、86、98至100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是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金陞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押物與沒收與否之諭知編號現場扣案編號品名數量沒收之諭知(沒收依據)備註11-1淡黃色不明晶體998克均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1.經檢視均為淡黃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2.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3.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1)驗前總毛重14913.90公克(包裝總重約101.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812.20公克)。(2)隨機抽取編號1-2鑑定:①淨重999.58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999.42公克。②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③純度約93%(偵32859號卷二第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1-2淡黃色不明晶體1006克1-3淡黃色不明晶體996克1-4淡黃色不明晶體996克1-5淡黃色不明晶體996克1-6淡黃色不明晶體1004克1-7淡黃色不明晶體1004克1-8淡黃色不明晶體936克1-9淡黃色不明晶體936克1-10淡黃色不明晶體1004克1-11淡黃色不明晶體1002克1-12淡黃色不明晶體968克1-13淡黃色不明晶體1004克1-14淡黃色不明晶體1002克1-15淡黃色不明晶體1002克2A1藍色塑膠圓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透明液體。1.驗前毛重63.01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10.51公克。2.取1.25公克鑑定用罄,餘9.26公克。3.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3A2橘色塑膠圓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液體。1.驗前毛重61.57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9.07公克。2.取1.40公克鑑定用罄,餘7.67公克。3.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4A3橘色塑膠圓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透明液體。1.驗前毛重67.19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14.69公克。2.取1.21公克鑑定用罄,餘13.48公克。3.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5A4橘色塑膠圓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透明液體。1.驗前毛重74.36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21.86公克。2.取1.22公克鑑定用罄,餘20.64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Methylamine。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6A5藍色塑膠方桶(含不明液體)5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淡綠色液體。1.驗前毛重60.58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8.08公克。2.取1.23公克鑑定用罄,餘6.85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Methylamine。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7A6白色塑膠桶(含不明淡色澄清液)7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1.驗前毛重61.89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9.39公克。2.取0.97公克鑑定用罄,餘8.42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8A7白色塑膠桶(含不明深色液體)10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液體。1.驗前毛重62.97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10.47公克。2.取0.79公克鑑定用罄,餘9.68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9A8-1溴(玻璃瓶)6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0A8-2溴外包裝鐵桶6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1A9-1、9-2玻璃燒杯(含殘渣)及白色塑膠桶(含殘渣)1個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白色塊狀物。1.驗前毛重54.37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1.87公克。2.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1.77公克。3.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4.純度約96%。(偵32859號卷二第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12A10綠色塑膠盆(含不明液體加沉澱物)1個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內有白色沉澱,合併取樣鑑定。1.驗前毛重64.11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11.61公克。2.取1.42公克鑑定用罄,餘10.19公克。3.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4.純度約5%。(偵32859號卷二第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13A11反應器(含攪拌器、抽水馬達)1批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4A12-1白色塑膠儲水桶(含深色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液體。1.驗前毛重75.51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23.01公克。2.取1.21公克鑑定用罄,餘21.80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15A12-2白色塑膠儲水桶(含淺咖啡色不明液體)1桶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黃色液體。1.驗前毛重86.75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34.25公克。2.取0.95公克鑑定用罄,餘33.30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純度約1%。(偵32859號卷二第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16A12-3白色塑膠儲水桶(含透明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黃色液體。1.驗前毛重61.59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9.09公克。2.取1.05公克鑑定用罄,餘8.04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17A13不明粉末1包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白色粉末。1.驗前毛重147.99公克(包裝重約20.12公克),驗前淨重約127.87公克。2.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127.77公克。3.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4.純度約98%,驗前重純質淨重約125.31公克。(偵32859號卷二第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18B1-1紅色塑膠盤方型(含咖分色不明結晶)2.214公斤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潮濕晶體。1.驗前毛重60.40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7.90公克。2.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7.28公克。3.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4.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eschloroketamine。(偵32859號卷二第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19B1-2紅色塑膠盤方型(含咖分色不明結晶)4.060公斤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54.40公克(包裝重約28.65公克),驗前淨重約25.75公克。2.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25.02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等成分。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訴1071卷第71至7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52966號鑑定書)20B1-3紅色塑膠盤方型(空盤)0.894公斤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1B1-4紅色塑膠盤圓型(含咖啡訴不明液體殘渣)1.340公斤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7.35公克(包裝重約28.65公克),驗前淨重約18.70公克。2.取0.63公克鑑定用罄,餘18.07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等成分。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74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56公克。(訴1071卷第7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52966號鑑定書)22B2-1甲苯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5.84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17.58公克。2.取1.12公克鑑定用罄,餘16.46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23B2-2甲苯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4B3鹽酸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8.41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20.15公克。2.取0.86公克鑑定用罄,餘19.29公克。3.檢出含氯之酸性物質。(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25B4-1乙酸乙酯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6B4-2乙酸乙酯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7B4-3乙酸乙酯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4.04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15.78公克。2.取0.64公克鑑定用罄,餘15.14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acetate)。(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28B4-4乙酸乙酯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9B5紅色塑膠圓桶(含不明液體)2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2.61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14.35公克。2.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13.67公克。(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30B6白色塑膠方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液體。1.驗前毛重40.26公克(包裝重約28.00公克),驗前淨重約12.26公克。2.取1.57公克鑑定用罄,餘10.69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純度約4%。(偵32859號卷二第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31B7鹽酸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澎湖查緝隊表示B7已經揮發無法檢送,所以無鑑定B7(訴1071卷第81頁-臺中地院電話紀錄表)32B8鹽酸7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6.19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17.93公克。2.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17.25公克。3.檢出含氯之酸性物質。(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33B9一甲胺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4.88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16.62公克。2.取0.83公克鑑定用罄,餘15.79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Methylamine)。(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34B10藍色塑膠桶(含疑似二氯乙烷)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透明液體。1.驗前毛重46.39公克(包裝重約28.00公克),驗前淨重約18.39公克。2.取1.36公克鑑定用罄,餘17.03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1,2-Dichloroethane。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35B11-1至B11-4甲胺4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均為透明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1.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Mwthylamine陽性反應。2.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1)驗前總毛重209.39公克(包中總重約140.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9.39公克。(2)隨機抽取編號B11-1鑑定:①淨重15.00公克,取1.29公克鑑定用罄,餘13.71公克。②檢出非毒品成分:Methylamine。③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36B12-1至B12-3環己烷3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均為透明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1.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Cyclohexane陽性反應。2.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1)驗前總毛重115.44公克(包中總重約84.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1.44公克。(2)隨機抽取編號B12-3鑑定:①淨重9.60公克,取0.79公克鑑定用罄,餘8.81公克。②檢出非毒品成分:Cyclohexane。③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37B13鹽酸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6.08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17.82公克。2.取0.82公克鑑定用罄,餘17.00公克。3.檢出含氯之酸性物質。(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38B14甲胺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9B15藍色塑膠圓桶(疑似無水氯化鋁)8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白色粉末。1.驗前毛重52.84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0.34公克。2.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0.21公克。3.檢出鋁及氯元素。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40B16-1疑似溴素9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704.48公克,因證物量大具腐蝕性,不予量秤淨重。2.取1.12公克鑑定用罄。(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41B16-2氯化鋁2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38.67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10.41公克2.取0.45公克鑑定用罄,餘9.96公克。3.檢出碳、氧、鋁及氯等元素。(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42B16-3溴1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57.55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29.29公克。2.取1.41公克鑑定用罄,餘27.88公克。(訴1071卷第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43B16-4甲酸銨1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33.64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5.38公克。2.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5.18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Ammoniumformate)。(訴1071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44B17烤盤2個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棕色及黑色粉末。1.驗前毛重2.05公克(包裝重約1.79公克),驗前淨重約0.26公克。2.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0.16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偵32859號卷二第8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45B18加熱器具1箱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6B19塑膠罐(含不明晶體)1瓶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晶體。1.驗前毛重7.60公克(包裝重約5.49公克),驗前淨重約2.11公克。2.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1.88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等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4.測得甲基-N,N-二甲卡西酮純度約93%,驗前純質淨重約1.96公克。(偵32859號卷二第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47B20實驗器具1批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8B21電風扇1台不予沒收49-1C1-3C1-10塑膠桶(含不明液體)13桶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C1-1至C1-13鑑定結果:詳如偵32859號卷二第85至8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49-2C1-1、C1-2、C1-4至C1-9、C1-11至13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0C2-1側孔燒杯1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1C2-2燒杯1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2C2-3錐形瓶1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3C2-4塑膠量瓶1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4C2-5塑膠錐形漏斗1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5C3-1,2、C3-2藍色塑膠桶(含不明液體)2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C3-1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透明液體。1.驗前毛重43.87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約15.90公克。2.取0.69公克鑑定用罄,餘15.21公克。3.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C3-2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透明液體。1.驗前毛重44.89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約16.92公克。2.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16.19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Methlamine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8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56C3-3白色塑膠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棕色液體。1.驗前毛重45.36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約17.39公克。2.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16.66公克。3.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卡西酮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8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57C3-4環戊烯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33.96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5.70公克。2.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5.17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Cyclopentene)。(訴1071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58C4食鹽1包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36.39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8.13公克2.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7.95公克。3.檢出鈉及氯等元素。(訴1071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59-1C5-1塑膠桶(含不明液體)1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C5-1至C5-5、C5-9至C5-10鑑定結果詳如偵32859號卷二第88至8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C5-2C5-3C5-5C5-6C5-759-2C5-4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60C6-1石蕊試紙2組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61C6-2己烷1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62C7反應器2組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C7-1、C7-2鑑定結果詳如偵32859號卷二第88至8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63C8藍色塑膠圓桶(含不明黃色結晶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橘色液體。1.驗前毛重37.11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9.14公克。2.取0.96公克鑑定用罄,餘8.18公克。3.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8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64C9塑膠桶(含不明液體)9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C9-1至C9-9鑑定結果詳如偵32859號卷二第9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65D1白色塑膠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1.驗前毛重40.60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12.63公克。2.取0.61公克鑑定用罄,餘12.02公克。3.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9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66D2實驗器具1批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67D3咖啡色不明晶體(毛重1.70公克)1包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394號鑑驗書(109偵32859號卷一第270頁)68D4淡黃色不明粉末(毛重6.14公克、5.84公克)2包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395號鑑驗書(109偵32859號卷一第272頁)69D5不明晶體(疑似安非他命)(毛重18.5公克)1瓶不予沒收70D6吸食器1組不予沒收71D7夾鏈袋1包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72D8筆記1本不予沒收73D9-1手套1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74D9-2手套1件75D9-3菸蒂1件不予沒收76D9-4菸蒂1件77D9-5檳榔渣1件78D10夾鏈袋1批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79D11實驗器具1批80D12紅色塑膠方盤(含咖啡色不明液體)1個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液體。1.驗前毛重45.49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17.52公克。2.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16.62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9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81D13燒杯(含咖啡色結晶)2個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51.16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22.90公克。2.取0.63公克鑑定用罄,餘22.27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希酮、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68公克。4.測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淨重約0.45公克。(訴1071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82E1-1-1至E1-1-8、E1-1-10至E1-1-15藍色塑膠方桶(含不明液體)15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E1-1-1至E1-1-15詳如偵32859號卷二第91至9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82-1E1-1-9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83E1-2白色塑膠方桶(含不明液體)2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E1-2-1鑑定結果:經檢視為棕色液體。1.驗前毛重48.10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約20.13公克。2.取1.06公克鑑定用罄,餘19.07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9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84E1-3藍色金屬圓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85E1-4透明玻璃圓桶(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液體。1.驗前毛重46.39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約18.42公克。2.取1.11公克鑑定用罄,餘17.31公克。3.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4.純度約57%(偵32859號卷二第9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86E2-1冰箱1台不予沒收87E2-2藍色金屬圓桶(內含不明液體)1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透明液體。1.驗前毛重35.91公克(包裝重約27.97公克),驗前淨重約7.94公克。2.取0.83公克鑑定用罄,餘7.11公克。3.檢出非毒品成分:Diethylether。4.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9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88E2-3透明玻璃瓶(含不明液體)1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41.63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13.37公克。2.取1.24公克鑑定用罄,餘12.13公克。(訴1071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89E3藍色金屬圓桶(空桶)2桶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0-1E4-1、E4-9、E4-13、E4-14、E4-19藍色塑膠方桶(含不明液體)20桶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E4-1至E4-20鑑定結果詳如偵32859號卷二第94至9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90-2E4-2至E4-8、E4-10至E4-12、E4-15至、E4-18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1E5食鹽2包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1.驗前毛重35.12公克(包裝重約28.26公克),驗前淨重約6.86公克。2.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6.65公克。3.檢出鈉及氯等元素。(訴1071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92E6加熱器具(瓦斯、瓦斯爐)1組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3E7金屬圓鍋1個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塊狀物。1.驗前毛重0.84公克(包裝重約0.57公克),驗前淨重約0.27公克。2.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0.14公克。3.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94E8-1不鏽鋼鍋(含疑似4-MMC液體)1個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液體。1.驗前毛重64.19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11.69公克。2.取1.72公克鑑定用罄,餘9.97公克。3.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純度約41%(偵32859號卷二第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95E8-2不鏽鋼鍋(含不明液體)1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棕色液體。1.驗前毛重69.14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16.64公克。2.取1.50公克鑑定用罄,餘15.14公克。3.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96E8-3不鏽鋼鍋(含不明液體)1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鑑定結果:經檢視為褐色液體。1.驗前毛重66.20公克(包裝重約52.50公克),驗前淨重約13.70公克。2.取1.88公克鑑定用罄,餘11.82公克。3.未檢出常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偵32859號卷二第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97E8-4,5不鏽鋼鍋(空鍋)2個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8IPHONE7銀色手機1支不予沒收99IPHONE7金色手機1支100SAMSUNGSM-G9880銀色手機1支附表二:
編號鑑定機關/鑑定書字號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2545號鑑定書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52966號鑑定書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00061642號鑑定書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43825號鑑定書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394號鑑驗書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395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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