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被告 李文明
李秀瓊
李文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宜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78/0000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34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土地於109年10月29日經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18萬4,000元拍定取得,系爭房屋則於同日經原告以8萬9,600元拍定取得,此有本院109年11月17日執行命令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萬3,600元(0000000+89600=0000000),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13,6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