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陳金得
陳貞利
陳勇成 陳貞江
陳一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被告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訴訟代理人 王譽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萬8,7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萬8,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萬3,771元。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愛真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