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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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鍾淑敏
曾振超 曾冠棋 呂幼素
鍾代書 (原名 鍾啟明
鍾欣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屈一平吳崇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67,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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