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債權人 陳英斌 上列債權人陳英斌因與債務人 蘇沐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限期補正 陳明 債務人是否有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