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陳嘉琪
陳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宏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6,666元【即原告主張被告應移轉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96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斗六市○○街○○○○○號)予原告二人之應有部分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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