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原告ShimanoInc.(日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島野容三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 律師 湯舒涵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SRAM-Ireland-San
dlefordLtd.)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專利師
陳文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林麗芬、薛惠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