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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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67號上訴人即被告LEVANPHU 黎文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VANPHU(黎文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LEVANPHU(黎文福)前經本院認為其犯加重竊盜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逾期居留之逃逸外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5月1日執行羈押,至102年7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詢問及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