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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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延期清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旭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欄第二點所示文件、資料及應釋明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上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旭珉具狀聲請延期清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文件及應釋明事項:
㈠、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子女之配偶101年度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孫子女受扶養之必要性。
㈡、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三親等親屬系統表
㈢、聲請人及各受扶養人是否領有補助?如有,每月領取金額為何?並提出存摺明細。
㈣、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前三個月之每月支出狀況,並提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如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㈤、請釋明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二年後,有何繼續履行之可能性。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爰定期命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孫秀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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