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忠鎮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2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8,
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宛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