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月品
陳金鶴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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