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3號聲請人 葉孟宗 相對人 葉太西 (已死亡)程序監理人 姚淑芬 關係人 謝足 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關係人 陳葉金鳳
葉小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葉太西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102年度監宣字第23號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即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民國100年12月下旬因下樓梯不慎跌倒,致頭部損傷,顱內出血手術後,目前呈植物人狀態、臥床,須他人照護,是知相對人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在私立宏愛護理之家接受照顧之全部費用均由聲請人支付,另因相對人之配偶即關係人謝足患有重聽,且無經濟能力,實不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均同意由陳葉金鳳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陳葉金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父葉太西為監護宣告,惟葉太西已於102年7月9日死亡,有個人除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本案雖前於102年7月15日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之裁定,然上開裁定尚未確定,仍屬程序進行中。經關係人 謝足之 代理人劉家榮律師電話告知葉太西死亡之事實,始查知上情(聲請人於本院102年7月10日調查時未告知此事),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三、又本院前於102年7月15日所為監護宣告之裁定,顯有錯誤,上開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