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少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少傑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