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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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872號抗告人 張立業 (原名 張勵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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