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月29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9年5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依大法官釋字第665號意旨以觀,被告乙○○及同案被告甲○○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及其等自越南運輸毒品入境遭捕獲,亦有可能畏罪潛逃國外等衡酌而有羈押必要,且查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