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董振楨 即六愛醫院訴訟代理人甲○○○
柯淵波 律師被上訴人 鄧高文國城特護中心
弄21號5樓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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