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3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最新拍賣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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