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3,600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9,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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