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甲○○、 林娟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原告尚欠新臺幣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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