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聲請人第二應收帳款債權收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