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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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淑如被告張譽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譽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譽玲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1年8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詐欺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之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當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曉萍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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