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譽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譽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譽玲因詐欺案件,經原審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10罪,定應執行刑5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2月20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2年5月19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5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