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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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運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53號、100年度執字第9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運亮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運亮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X5次│││X2次│││├────────┼─────────┼─────────┼─────────┤│犯罪日期│95年12月29日、96年│97年3月28日│96年9月6日、96年9│││4月17日││月28日、96年10月1│││││日、96年10月9日、│││││96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署97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869號│緝字第2477號│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緝字第2479號│├───┬────┼─────────┼─────────┼─────────┤││法院│南投地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號│99年度簡字第783號│99年訴字第2763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2日│99年10月27日│99年10月29日│││日期││││├───┼────┼─────────┼─────────┼─────────┤││法院│南投地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號│99年度簡字第783號│99年訴字第2763號││││││││判決├────┼─────────┼─────────┼─────────┤││判決│99年3月8日│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助字第889號(編號1│執助字第889號(編│執助字第889號(編│││~6已定刑為1年9月│號1~6已定刑為1年9│號1~6已定刑為1年9│││)│月)│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X3次│││X2次│││├────────┼─────────┼─────────┼─────────┤│犯罪日期│96年9月29日、96年│96年10月24日│95年12月22日、95年│││10月10日││12月28日、95年12月│││││2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479號│緝字第2479號│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緝字第2476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63│99年度訴字第2763號│99年訴字第3411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22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63號│99年度訴字第2763號│99年訴字第3411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29日│99年11月29日│100年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助字第889號(編號1│執助字第889號(編│執助字第889號(編│││~6已定刑為1年9月│號1~6已定刑為1年9│號1~6已定刑為1年9│││)│月)│月)││││││└────────┴─────────┴─────────┴─────────┘┌────────┬─────────┬─────────┬─────────┐│編號│7│││├────────┼─────────┼─────────┼─────────┤│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069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90││││││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29日│││││日期││││├───┼────┼─────────┼─────────┼─────────┤││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96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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