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政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政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傅政文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1、2級毒品、轉讓第2級毒品、販賣第1、2級毒品、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附表:受刑人傅政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轉讓第2│││(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犯罪日期│99年9月14日│99年9月14日│99年8月24日-99年│││││8月2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636號│偵字第3636號│字第201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06│99年度訴字第3206│100年度訴字第32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2月2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06│99年度訴字3206號│100年度訴字第321││││號││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100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914號(編│執字第2914號(編│執字第3679號(定│││號1-2定應執行刑│號1-2定應執行刑│應執行刑為7月、│││為10月、發監執行│為10月、發監執行│接續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販賣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8月(│││││判9次)│├────────┼────────┼────────┼────────┤│犯罪日期│99年8月25日│99年8月27日│99年11月12日-99│││││年12月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4號│毒偵字第204號│字第2864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100年度偵字│││││第3068、30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4│100年度訴字第654│100年度訴字第5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1日│100年4月1日│100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54│100年度訴字第654│100年度訴字第586││││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100年7月4日(撤│││確定日期│││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17號(編│執字第5417號(編│執字第8926號(編│││號4-5定應執行刑│號4-5定應執行刑│號6-10定應執行刑│││為1年、接續執行│為1年、接續執行│為14年、接續執行│││)│)│)│└────────┴────────┴────────┴────────┘┌────────┬────────┬────────┬────────┐│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2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判5次)│││├────────┼────────┼────────┼────────┤│犯罪日期│99年11月17日-99│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1日│││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644號、100│字第28644號、100│字第2864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2│年度毒偵字第312│年度毒偵字第312│││號、100年度偵字│號、100年度偵字│號、100年度偵字│││第3068、3070號│第3068、3070號│第3068、30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86│100年度訴字第586│100年度訴字第5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86│100年度訴字第586│100年度訴字第586││││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4日(撤│100年7月4日(撤│100年7月4日(撤│││確定日期│回上訴)│回上訴)│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926號(編│執字第8926號(編│執字第8926號(編│││號6-10定應執行刑│號6-10定應執行刑│號6-10定應執行刑│││為14年、接續執行│為14年、接續執行│為14年、接續執行│││)│)│)│└────────┴────────┴────────┴────────┘┌────────┬────────┬────────┬────────┐│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64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12│││││號、100年度偵字│││││第3068、307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8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4日(撤│││││確定日期│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926號(編│││││號6-10定應執行刑│││││為14年、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