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特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4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276,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5,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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