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黃梅環 被告 陳寶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4年5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併予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