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李合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達保險經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自民國94年間服務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50,000元,被告均未給付薪資,爰依法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每月薪資50,000元,及自94年5月1日起按每月年複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等語,惟原告並未敘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之期間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