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告 紀桂森 被告 楊傑翔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乃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明本件原告已受領保險公司所核發被害人 紀張赺 死亡之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理賠金數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且將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則請於收受原告訴狀後,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