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告 王倩倩 被告 賴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2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羅國鴻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