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 張志成 被告 林海龍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惠美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 張志成 被告 林海龍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