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4號上訴人 池語襄 被上訴人 劉采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90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