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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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19號原告 涂瑪琍
涂惠菁 涂琍琍 被告明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進圭 上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