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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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碧華~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呂方亭 │第一銀行古亭分行│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壹佰伍拾萬元│PA五五八五四0││││││││七││└─┴─────────┴─────────┴───────────┴────────┴────────┴──┘